(2017)吉038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世��杨林姜静波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鑫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珍,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鑫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姜静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192号原告:李世珍,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岐,系长春市起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主岭市鑫扬建材��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浩宇,系总经理。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北街东三委。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海明,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公主岭市鑫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浩宇,系总经理。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南街光明委。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海明,系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林,住公主岭市。被告:姜静波,住公主岭市。原告李世珍与被告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扬建材)、公主岭市鑫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扬物业)、杨林、姜静波返还原物��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2017年8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岐,被告鑫扬建材、鑫扬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海明,被告姜静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扣押原告价值30万元的商品。2、赔偿因扣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分别签订公主岭市浙江家居装饰城场地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后由于被告违约双方就租赁费发生纠纷。2015年11月18日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商铺停电,同年11月20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原告正常营业。第三、第四被告指使他人将原告价值30万元的商品予以扣押。2016年12月27日���主岭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被告不服上诉。在此期间被告仍拒绝返还所扣商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商品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鑫扬建材和鑫扬物业辩称:原告陈述扣押物品的起因是原告未履行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场地和运营合同中原告应履行缴费义务所导致,如原告按照约定交付所欠费用,我方可以返还。原告不交所欠场地租赁费和运营管理费,我方扣押商品是自助行为。另外我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所欠场地租赁费和运营管理费。被告姜静波辩称:我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的是职责,我也不是法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杨林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分别签订公主岭市浙江家居装饰城场地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没有到期期间,双方因租赁费发生纠纷并于2016年诉至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都有违约行为,鑫扬公司以不缴费为由封堵经营通道,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鑫扬公司不服上诉四平中级法院,现在正在中院审理中。本案审理中被告方承认封堵的事实,其理由是因原告未缴所欠费用,并提出反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反诉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9万元是借款进货的利息。上述事实由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方承认扣押原告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被告无权扣押原告的商品,不管原告是否欠款,都不应私自封扣,可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保护权利。为此对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一项,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和直接损失证据,本院无法认定,不予保护。被告鑫扬建材和鑫扬物业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反诉费视为自愿放弃反诉权利。被告杨林、姜静波所代表的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进行封扣并且没有将扣押商品存放在私人场所,为此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鑫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所扣押原告李世珍原物商品二、驳回李世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鑫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800元,李世珍承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振宇人民陪审员 左英光人民陪审员 李桂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