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鹏与林福文、吴细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58号原告:陈鹏,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福文,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细媚,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鹏与被告林福文、吴细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鹏自愿对林福文、吴细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87元,减半收取计7543.5元,由陈鹏负担。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巫卫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