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为川、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为川,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246号申请执行人:郑为川,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室2006B、2007、2008。负责人:杨向阳,区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5层(15)1502内05室。法定代表人:陈绍明。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5】28号申请执行人郑为川与被执行人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578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追加了被执行人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总公司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剑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