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德乐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乐,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238号原告:王德乐,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张旭,男,汉族,1961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王德乐与张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德乐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