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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8刑初61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吕民,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七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2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18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吕民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亚希大厦楼下天桥处时,发现被害人欧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无牌电动车报警器没有报警,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该电动车的U型锁撬掉,后强行将该电动车的车头锁弄坏,接着将该电动车往博爱南路方向骑行,当行至海府路海口市妇女儿童医院门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民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民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L型六角型开锁器6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李丽欢u7usrdwpkrwgc0mmn3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案件唯一码法官助理陈怡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佩审核:李丽欢撰稿:陈怡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29日印制(共印2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