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韬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韬虢,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韩韬虢,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号。法定代表人:何礼萍,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韬虢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韬虢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9285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韩韬虢各项劳务费共计五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元二角四分及案件受理费五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韬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928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韩韬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韬虢各项劳务费共计五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元二角四分及案件受理费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