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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庞武龙申请段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武龙,段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庞武龙,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沿河湾镇黄崖根村。被执行人段太聪,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住铜川市耀州区国税局家属院东楼。本院在执行庞武龙与段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亮亮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丁美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