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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5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米脂县支行的账户,并通过划拨兑现申请执行人4550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标的(部分申请)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