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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登市护丰植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新华经营部与韩文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护丰植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新华经营部,韩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138号申请人:文登市护丰植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新华经营部,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西崔家口村。负责人:谭新华,经理。被申请人:韩文英。申请人文登市护丰植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新华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韩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文登市护丰植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新华经营部于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文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处的“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5000元。申请人提供现金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登市护丰植保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新华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文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处的“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保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