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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传淼与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淼,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880号原告:李传淼,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莘县。被告: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李传淼与被告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0元由原告李传淼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春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