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8.上诉人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千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鸿斌,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汇贤小区25栋6号。主要负责人:郭庆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昇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首先,宏昇公司作为担保人偿还了案外人辽宁锦辉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锦辉公司)钢材款1317万元依据是什么?现金帝公司对钢材款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与锦辉公司的钢材款并没有结算。故应追加锦辉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次,应查清合同约定的价款与双方签字的送货单的价款是否一致。最后,对合同履行期内的加价款是违约金还是合同货款的组成部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振涛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许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