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邹美群、王福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美群,王福秀,万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邹美群,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王福秀,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忠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美群与被执行人王福秀、万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秀、万忠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