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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菜娣、金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菜娣,金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菜娣,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金定,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菜娣与被执行人金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菜娣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定支付执行款17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王菜娣支付执行款17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金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菜娣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赖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