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刘春英、胡国、温道波、李红莲、王亮、王新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刘春英,胡国,温道波,李红莲,王亮,王新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3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伟,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刘春英,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胡国,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春英丈夫。被告:温道波,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红莲,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温道波妻子。被告:王亮,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王新彩,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亮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告刘春英、胡国、温道波、李红莲、王亮、王新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常年外出,其同住成年家属也不在家,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贵彪人民陪审员 安其其人民陪审员 夏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