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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伟娟与齐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娟,齐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249号原告:张伟娟,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齐小飞,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张伟娟与被告齐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伟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伟娟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