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伟娟与齐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娟,齐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249号原告:张伟娟,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齐小飞,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张伟娟与被告齐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伟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伟娟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