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肖权、成都市亚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权,成都市亚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权,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显,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亚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蛟龙大道**座。法定代表人:汪华明,董事长。上诉人肖权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亚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由上诉人肖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胡张映雪审判员 苏 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高 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