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阳县铜丰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林青、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铜丰运输有限公司,刘林青,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铜丰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林青。被执行人刘志国。本院在执行安阳县铜丰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林青、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铜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