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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恭祥与黄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恭祥,黄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36号原告:侯恭祥,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黄坤,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侯恭祥与被告黄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定于2017年8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但原告侯恭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恭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侯恭祥负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