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8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8975号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百东路2号V8。法定代表人:杜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BJ-SP-6232号。法定代表人:朱屹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漾,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珊书记员 杨品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