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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王学华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王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生于1975年2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王学华,男,生于1966年8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王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货款27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17元,共计281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7800元,执行费317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华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学华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7#-3-301室(建筑面积:90.38㎡,不动产权证号:2012100429)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本案查封。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其名下注册登记有中卫市乐台华龙机砖厂(该机砖厂已停产),为宁夏中卫市绿色香山羔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登记有宁ED38**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