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聂汉东与李国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汉东,李国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51号原告聂汉东,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北环西路。被告李国园,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县红山农场欧冠苑小区。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聂汉东与被告李国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聂汉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汉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聂汉东负担。审判长 叶 滨审判员 刘 丽 娜审判员 白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