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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年龄69岁。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年龄68岁。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金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2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30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金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茹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