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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张德明、马么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明,马么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刑初14号公诉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明,男,生于1978年1月1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农民,捕前住东乡县。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小红。被告人马么乃,男,生于1986年7月8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农民,捕前住东乡县。无前科。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临州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明及其指定辩护人马小红,被告人马么乃及其辩护人李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6年3月,被告人张德明与他人商议从云南运输毒品至临夏。4月26日20时许,公安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商城大道国际商贸城恒安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从马么乃所提塑料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0块。公诉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毒品(照片)、三菱越野车(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提取、称量、扣押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理化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汪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张德明系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德明辩称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不对,其是东乡县公安局的线人,去云南和马么乃处查扣的毒品的事实对着哩。供称其从西双版纳到缅甸佤邦联系毒品,为张某运输毒品,张某答应给40万元运费,到缅甸后联系缅甸的毒品老板以每块6万元价格购买23块毒品海洛因,并让和政的张某某做毒品人质,并在云南昆明接收了毒品。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德明具有自首情节;张德明受张某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本案证据存在瑕疵;毒品未流入社会,张德明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张德明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么乃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张德明打电话叫他到云南运输毒品海洛因,并答应给2万元运费。在车站准备接运毒品时,张德明说可能有警察,后在住宿的宾馆附近与送毒品的两个女的见面,并把她们领到宾馆房间里,那两个女的将包放下后走了,其和张德明将毒品放到手提袋里。其辩护人的意见是:马么乃在本案中起从属和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从犯;马么乃在运输毒品之前被抓获,属运输毒品未遂;本案存在特情引诱;马么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马么乃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德明联系被告人马么乃前往云南运输毒品。4月26日,张德明和马么乃租了一辆三菱越野车,并于当日下午在昆明官渡区朝阳医院门口与送毒品的两个缅甸女人接头,并领到恒安宾馆房间内接收毒品。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恒安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从马么乃所提塑料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0块。经称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为8100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1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47.74克/100克;2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56.42克/100克。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缴获的毒品、三菱越野车、伪装毒品的衣服、帽子、手机、银行卡等物品。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报告证明,2016年3月30日,东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大队线索通报,有几名甘肃东乡籍毒贩准备运输一批毒品回甘肃东乡贩卖。当日,东乡县公安局将此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26日20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商城大道国际商贸城恒安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张德明和马么乃,从马么乃所提塑料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0块。(2)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寄押证明及入所健康检查证明,被告人张德明和马么乃于2016年4月27日至5月5日寄押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张德明、马么乃入所时健康状况良好,体表无外伤。(3)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德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执行时间自2012年9月25至2013年3月24日止。)(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德明出生于1978年1月1日;被告人马么乃出生于1986年7月8日,无前科。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民航记录证明、酒店住宿登记、招待所凭证、活动轨迹证明,被告人张德明2016年3月14日从兰州乘飞机到云南省昆明市;马么乃4月16日从兰州乘飞机到云南昆明市。二被告人在案发期间入住云南省昆明市云泰商务酒店、云南艾梦酒店、昆明市渝万招待所、恒安宾馆等情况。(6)云南中豪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视频监控截图证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张德明和马么乃在昆明市官渡区商城大道、精品街、恒安宾馆附近接运毒品情况。(7)三菱越野车行车轨迹证明,被告人张德明和马么乃租赁×××车辆后在2016年4月26日在昆明市运行轨迹情况。(8)手机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张德明所持183****5437与被告人马么乃所持的137****7704手机案发当日通话19次的情况。(9)银行交易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账户无大额交易记录,查扣的张德明、马么乃账户余额为0元。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从被告人张德明处扣押NOKIA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3****5437)、银行卡三张(两张甘肃省信用合作社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人民币现金270元等物品。从被告人马么乃所提塑料袋中提取用米黄色休闲西服包裹的外用白色塑料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0块,×××银灰色三菱越野车一辆,金色OPPOR7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7****7704),驾驶证一张,银行卡两张(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现金2050元,租车合同一份等物品。(2)毒品称量笔录证明,经称量,缴获的毒品毛重为8382克,净重为8100克。(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张德明混杂辨认、指认,辨认出被告人马么乃,确认缴获的毒品和准备运输毒品的车辆。经被告人马么乃辨认、指认,辨认出被告人张德明,确认缴获的毒品,包装毒品的裤子、帽子,准备运输毒品的车辆。证人邓某混杂辨认,辨认出住宿恒安宾馆的被告人马么乃。证人穆某混杂辨认,辨认出住宿昆明市云泰商务宾馆的被告人张德明和马么乃。经谢某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德明和马么乃就是租赁三菱越野车的人。4、鉴定意见(1)临夏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公(理)鉴(毒)字[2016]124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情摘要:2016年4月26日,东乡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恒安宾馆抓获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缴获毒品可疑物20块,总净重8100克。检材和样本:1号(1-1号、1-2号)、2号(2-1号、2-2号)、3号(3-1号、3-2号)---20号均为白色块状物各1克。鉴定意见:所送检材中均检出常见毒品海洛因成分。(2)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理化)字[2016]105号鉴定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情摘要:2016年4月26日,东乡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恒安宾馆抓获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缴获毒品净重8100克。检材:1号系白色块状物19包,从各包内取样约5克。2号系白色块状物4包,从各包内取样约5克。鉴定意见:检材中1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47.74克/100克;2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56.42克/100克。5、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证明,2016年4月23日张德明和马么乃登记入住恒安宾馆203-3房间,当时用马么乃身份证登记的。4月26日下午三、四点钟有两名三十多岁的女子来过他们住的房间,一会就走了。(2)证人穆某证明,2016年4月20日13时30分,张德明入住云泰商务酒店,4月23日中午一点多退房,住宿期间,马么乃来了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3)证人谢某证明,2016年4月26日上午,马么乃和一穿西服的男子从云南物流茶叶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车牌号为×××,支付了租车费、押金,租期为十天。(4)证人彭某证明,2016年3月14日张德明入住西双版纳如家酒店,当时是他一人登记住宿。(5)证人李某证明,4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马么乃和另外一个人来昆明市官渡区灿褶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手机卡,用马么乃的身份证办理了183****5437和137****7704两张手机卡。(6)证人张某证明,家住东乡县,手机号码是189****2528。2015年7月份在西安市长安区开了一家饭馆,2016年5月28日在兰州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其认识张德明,但关系不好,有些矛盾哩,前几年张德明借了几千元钱,但一直没还。最近张德明一直打电话向其借钱,但其没同意。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德明供述与辩解:2016年4月26日晚上,我在云南省昆明市恒安宾馆附近一住宅区被抓获的,当时我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三菱越野车正准备与马么乃汇合。侦查员将我抓获后当面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清点,是20块毒品海洛因,其中3个大块子的毒品海洛因,那3个大块的毒品海洛因每块又包了2小块,毒品海洛因都是用黄色的塑料包装的。毒品接上后我和马么乃准备驾车运输毒品到甘肃东乡,交给我们村子里的张某。张某答应每克给40元运费,大概给40万元。今年3月初,我一个在缅甸的朋友马某某在微信里面跟我联系,说他在缅甸能找到毒品,让我联系买家。大概3月8号的中午,我在东乡县城遇到张某,我问张某毒品再做着没,他说还做着呢,我跟他说我一个朋友在缅甸能联系上毒品。3月14日,我从兰州乘坐飞机去了云南昆明,当天从昆明转机到的西双版纳住了一晚,15号我包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勐阿口岸,然后出国到了缅甸的佤邦,跟马某某见面了。马某某找了一辆车把我带到佤帮公安登记了一下,后他就领着我找了家酒店住下了。15号晚上马某某介绍的毒品女老板就来酒店找我们了,我问这个毒品女老板每块毒品海洛因多少克,她说每块350克。我就给张某打了个电话,告诉他能联系到毒品。16号中午我给东乡县公安局汪集派出所所长打电话报告了这个事情,他让我跟东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队长联系。过了两三天,那个毒品女老板到酒店来找我,并让我到她开的酒店里住去,她那边比较安全些,并记下了我电话号码。我在佤邦的赌场里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说在缅甸当毒品的人质挣钱,我把张某某的电话号码发给张某了,张某说让张某某当毒品人质,事成后给他20万元。过了几天,那个毒品女老板把我接到她开的那家酒店去了。后我给毒品女老板说要30个350克的毒品,她说每块6万元,并商量在昆明交接毒品,她还要求我更换手机号码。后我就跟队长联系让他给我和人质打点生活费,并且我把那个当人质的张某某银行卡号发过去了,我从里面拿了2000元当车费,后我就将这个张某某留在缅甸当人质,缅甸那个毒品女老板把我送到边境,安排我回云南了。到云南后,张某让我到西双版纳来,我和张某在西双版纳的一家宾馆里住了两天,张某说钱不够,要23块毒品海洛因,并且让我再找个人把毒品送到东乡去,他找人在东乡接毒品,还让我把之前用的手机和手机卡扔掉,重新换了个号码。接着我就给缅甸的毒品女老板打电话说现在钱不够,先要23块。后我和马么乃电话联系,我给马么乃说把毒品运到东乡,挣下的钱平分,在昆明,我和马么乃见面了,我俩就在昆明恒安宾馆里住着,在这期间我再没有和队长汇报。4月24日,缅甸的毒品女老板给我打电话说”货”已经发了,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说毒品已经发过来了,张某让我和马么乃把所有的手机卡扔掉,重新办个手机卡联系,4月26日上午9点多,缅甸的毒品女老板电话来了,说”货”今天可能就到,送”货”的是两个缅甸的女人,这两个缅甸的女人我也见过,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说”货”今天就到,张某让我买个摩托车把毒品带上来,我说路太远还是租个汽车把毒品拉上来,电话挂掉后我就带着马么乃找了个租车公司用马么乃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租了个银灰色的三菱汽车。并且我和马么乃都重新办了张手机卡,把之前的手机卡全扔掉了,新办的手机号码我给张某和缅甸的毒品女老板都说了声。到了中午12点,缅甸的女老板来电话说人已经到了,在昆明火车站交接毒品,我和马么乃打了个车去了昆明火车站,等了一个小时左右,缅甸的毒品女老板打电话说她们的人找不到火车站,改到汽车南站交接毒品,我和马么乃又去了汽车南站,在汽车南站我看见有警察在呢,就给缅甸的毒品女老板打电话说去红房子(朝阳医院),我在朝阳医院附近见到那两个送毒品的缅甸女人,我让马么乃把她们两个领到我们住的恒安宾馆房间里交接毒品,我在他们后面跟着。他们三个人去了宾馆,我就在外面等着,后来那两个送毒品的缅甸女人出来了,后马么乃说他拿着毒品有些紧张,我就说那我开车去,你把毒品放到车上,等我把车开到宾馆门口时我就被你们警察抓住了。我们曾和缅甸的毒品女老板商量过先打60万元,缅甸的毒品女老板说已发”货”的时候曾将一个银行卡号给我发过来了,我也将这个卡号发给了张某,但是有没有把钱打过去我不知道。我也想过联系公安,但是最后我想着你们如果能配合好我就帮你们把人抓了,如果配合不好,我就直接把毒品给张某交过去,到时候张某每克毒品海洛因还能给我40块钱。我之前用的手机卡也多,只记得189****0119这个电话了,我也按照张某的要求砸掉了,手机卡都扔了。被抓获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3****5437,这个号码是用马么乃的身份证办理的。后来我为了让张某某放心就让队长给这人银行卡上打了两笔共6000元,给人质说是老板打的生活费,其中我拿走了2000元。(2)被告人马么乃供述与辩解:我是2016年4月26日晚上20时10分许,在昆明市官渡区商城大道国际商贸城恒安宾馆门口运输毒品海洛因时被抓获的。我运输的毒品是海洛因,数量是20块,都是外用塑料内用黄色蜡纸包装的。2016年4月14日凌晨1点左右,张德明给我打电话说:”你到昆明来帮我运输毒品海洛因,我给你两万块钱的好处费,你要来的话就乘飞机过来。”我当时正好没钱还贷款,所以就答应了他,当天,我买了从兰州到昆明的机票。4月16日中午11点左右,我从东乡县以300元租车到兰州中川机场,当晚,我乘坐飞往昆明的飞机,第二日凌晨到昆明,张德明给我来电话说:”你先找个附近有清真饭馆的小旅馆先住下。”出租车司机把我带到了昆明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旅馆,我在小旅馆住了几天,张德明派人把我带到他住的宾馆。住了四天后又换到恒安宾馆,并用我的身份证登记了。4月26日中午,张德明让我跟他到租赁公司去租了一辆灰色的三菱越野车,当时用我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并让我交了10天的押金5000元和2600元的租车费。返回宾馆后不久,有人给张德明打来电话,张德明叫我和他坐出租车到昆明火车站,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坐出租车到汽车南站,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我们去吃饭,吃完饭他让我到朝阳医院门口等着,之后他给我来电话说:”你到我们住的宾馆这边过来。”他又给我来电话说:”你往前走,两个女的走在你后面,你把她们两个带到恒安宾馆。”打电话的时候我看后面跟着两个女的,张德明在两个女的后面,到了恒安宾馆后让服务员打开了房间门,那两个女跟着我进到房间里,她们两个人从各自随身的挎包里取出来一些包装好的块状毒品海洛因放到床上,之后她们就走了。我用从东乡家里走开时装衣服的白色塑料袋把她们取出来的毒品装好,把自己的一条裤子和一个白帽子垫在毒品下面,又把一个外套包在毒品上面。后张德明到宾馆房间后叫我把他随身的包包和装毒品海洛因的塑料袋提上,我在恒安宾馆附近被抓了。我的手机号是137****7704,张德明的手机号是183****5437,这两个手机号都是张德明用我的身份证在昆明办的。我东乡的手机卡被张德明要走了,手机号我忘记了。张德明他自己没有驾照,而我有驾照,所以他让我租车,让我付了租车费,他说事后还给我租车费。7、视听资料侦查机关提取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在昆明市官渡区恒安宾馆附近与毒品交货人活动情况。侦查机关在审讯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进行了录音录像。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明、马么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谋取巨额利益,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明提出其系东乡县公安局”线人”辩解,经查,东乡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案线索是云南大理州公安局线索通报获得的,张德明不是东乡县公安局特情,张德明是何时、如何前往云南、缅甸的情况东乡县公安局均不知情,张德明虽案发前通过电话与东乡县公安局民警联系过,但索取6000元后,更换手机号,对毒品上线、运输毒品的马么乃以及在云南昆明交接毒品等情况均未向东乡县公安局提供,且在火车站怀疑有公安民警后,更换毒品的交接地点,张德明在侦查环节亦供述为了40万元运费为张某运输毒品,故其属东乡县公安局”线人”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张德明系自首和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么乃及其辩护人提出马么乃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和运输毒品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德明雇佣被告人马么乃,联系并接收毒品,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马么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查扣的人民币270元)。被告人马么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查扣的人民币2050元)。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彦虎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