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俊与任晓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任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吴俊,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任晓光,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吴俊与任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俊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7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晓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晓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邹维峰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任晓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劵账户、无车辆,社保记录为封存。此外,被执行人任晓光现下落不明,其名下仅有与案外人刘某某的共有房产一套,已依法查封,因该房产系共有产权,未经析产无法处理。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6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