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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潘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潘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简称瀍河交巡大队)。负责人李明,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潘全民,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豫公交决字(2016)410300-29000339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30日17时10分,在中州东路杨湾路口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本院认为:瀍河交巡大队豫公交决字(2016)410300-29000339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其中,吊销潘全民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应由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豫公交决字(2016)410300-29000339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潘全民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付罚款2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潘全民负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倪献功审 判 员 郭 赟审 判 员 马晓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