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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与母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母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珊,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强,男,回族,1993年7月1日出生,原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纪,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母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母强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62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问题。1、母强主张其每月工资为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依据月平均工资5000元计算错误。2、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母强8月份工资表一张及其同公司相同岗位维修工工资表7份,足以证明母强每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3、母强在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是一般的维修工,并不担任班长或其他领导职务,参照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时提交的公司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表能证实,担任班长职务的月工资是5000元,其他维修工月工资均为3500元。母强的停工留薪期标准应当按照每月工资3500元计算,12个月停工留薪期为42000元。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为母强缴纳了工伤保险,其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125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母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125元×29个月=90625元。三、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9月10日,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母强14500元,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减。综上,望贵院依法查明,公正裁决。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母强辩称,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不属实,因为母强是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焊工维修工,是特殊岗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不是母强表述的一般维修工,按照仲裁委的决定认为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向仲裁委仲裁庭出示母强的工资奖金领取情况,所以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的是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一方面是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给母强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另一方面母强向法庭提供了2017年3月份的工资表与母强相同岗位工资标准为5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不予支付母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母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0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50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母强到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单位工作,2015年11月18日,母强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83天,母强在住院期间,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单位派人对母强护理了30天,之后由其家人进行护理。2015年12月25日,经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母强为工伤,2016年9月4日,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母强为三级级伤残且无护理依赖,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母强向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惠劳人仲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第二项内容,诉至法院。同时查明,母强系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工伤参保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母强14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母强系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工伤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分别有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进行支付,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故母强主张的医疗费3042.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19350元、交通食宿费35444.81元、生活护理费340878元、鉴定费520元,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母强要求解除与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予以同意,应予以支持;母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0000元,对于母强的月工资标准,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主张3500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工资表无法证实母强的工资标准,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参照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同行业工资标准为5000元,母强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5000元(5000元×29个月);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由于母强皮肤烧伤面积达56%,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T32.5项“50%-59%的烧伤,不稳定期为3个月,恢复期为9个月”的规定,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母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于母强在住院期间,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派人进行护理30天,之后是由母强家人进行护理,为此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母强家人的护理费,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本院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2015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8280元,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护理费为5558元(38280元÷365天×53天),综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各项费用为210558元,扣除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4500元,还应支付母强196058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与母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母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558元,合计210558元,扣除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4500元,还应支付母强19605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驳回母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母强月工资收入的数额;2.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母强14500元是否扣减。关于焦点1,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因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工资表不具有证明效力,故一审法院参照该公司同行业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确定母强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并以此标准计算母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关于焦点2,一审判决书对该部分费用已经扣减。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未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紫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