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曼曼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曼曼,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4466号原告:刘曼曼,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曼曼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曼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曼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是朋友,被告说做生意要借款,具体做什么生意不知道。2015年6月借给被告14000元,2016年10月借给被告12000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给我打了借条,并承诺2017年6月全部归还,但至今没有归还。杨超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及现金支付1000元,合计偿还原告6000元,尚欠刘曼曼借款本金20000元。后经刘曼曼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曼曼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杨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双双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