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笑梅与湘潭启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粮吻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龚江颖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笑梅,湘潭启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粮吻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龚江颖,龙波,戴马超,杨波,胡双术,李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02号申请执行人李笑梅,女,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湘潭启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粮吻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1单元020102号。法定代表人龚江颖。被执行人龚江颖,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龙波,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戴马超,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杨波,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胡双术,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李首军,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李笑梅与被执行人湘潭启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龚江颖、龙波、戴马超、杨波、胡双术、李首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湘1321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龚江颖、龙波、戴马超、杨波、胡双术、李首军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70万元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龙波有车牌号码为湘C×××××的X6-2979CC越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龙波有车牌号码为湘C×××××的X6-2979CC越野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