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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蒋远馥,杨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黎家坪镇新塘村十组。法定代表人蒋祥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祥明,男,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邹辉荣,女,汉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蒋远馥,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杨黎,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蒋远馥、杨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蒋远馥、杨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蒋祥明、邹辉荣、蒋远馥、杨黎目前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