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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秀萍、陈欢等与张福颖、张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萍,陈欢,陈乐,张福颖,张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905号原告:袁秀萍,女,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陈欢,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陈乐,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福颖,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亮,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袁秀萍、陈欢、陈乐与被告张福颖、张亮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萍、陈欢、陈乐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