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义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义东,张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5016-3。法定代表人巴爱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义东,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张月兰,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义东、张月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代垫款138800元、律师费46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义东、张月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