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宇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宇辉电子有限公司,李金根,欧阳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秀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东莞市宇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根。被执行人:李金根,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欧阳华元,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宇辉电子有限公司、李金根、欧阳华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3944.31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宇辉电子有限公司、李金根、欧阳华元财产信息,查控系统显示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宇辉电子有限公司、李金根、欧阳华元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生审判员 黄晶晶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宇声文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