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崇勇与被执行人肖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崇勇,肖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郭崇勇,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肖红霞,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崇勇与被执行人肖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肖红霞向原告郭崇勇退还租金15000元;2、原告郭崇勇的经济损失41030元,由被告肖红霞赔偿32824元,原告郭崇勇自负8206元。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原告郭崇勇负担1040元。被告肖红霞负担108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红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红霞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肖红霞长期居住在西安市八府庄家园某楼某层,本院多次传唤其均不到庭,受限于异地不准拘留之规定,至今仍未能对被执行人肖红霞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查:被执行人肖红霞名下有辆蒙迪欧轿车,在西安灞桥区玄武东路罗马嘉园某号楼某单元某楼某号有住宅一套,并在西安市八府庄元丰小区经营一所“天星”幼儿园,现已将该幼儿园以50万元转让他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红霞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故本院已于2017年2月23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现应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待案件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崇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6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