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0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金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金某某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金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