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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0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燕东广,XXX,李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负责人:孙培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营盛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法定代表人:燕东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人:徐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燕东广,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玉波,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广工商抵登字(2015)第xxx号设备;广工商抵登字(2014)第xxx号设备;广工商抵登字(2015)第xxx号设备;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xxx号设备;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