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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六一与铜陵市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铜陵市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六一,铜陵市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铜陵市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819号原告:周六一,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妹,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铜陵市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太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市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赵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六一与被告铜陵市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铜陵市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六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周六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周六一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雨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