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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红、马天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马天来,卢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马天来。被执行人卢婵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马天来、卢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①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阳光家园一期5幢3单元502号套房及隆平大道阳光家园一期8栋1、2、3单元1陈SZ807号杂房经三次拍卖及变卖都已流拍,待以物抵债;②被执行人卢婵英所有的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14区(天盛商城)7-2-SC003、7-2-SC004号两处房产已抵押银行,不宜在本案启动拍卖程序。③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隆平大道阳光家园二期的铺面及田州古城的房产所得款8840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373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享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