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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李岩、田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李岩,田兆丰,薛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369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代表人:韩黎朝,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李岩,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田兆丰,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薛宁,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李岩、田兆丰、薛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岳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