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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明宽与刘月团、吴旗长征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宽,吴旗长征中学,刘月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宽,男,汉族,1953年7月27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居民。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住所地:吴起县物资局上洼。被执行人:刘月团,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系吴旗长征中学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王明宽与刘月团、吴旗长征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明宽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明宽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3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0‰计算,从200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至)。并由二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7700元。以上偿还义务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与被执行人刘月团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并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刘月团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月团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名下只有办学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现已被吴起县人民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征迁范围,现在已进入征迁前期准备阶段,暂无法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明宽谈话,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刘月团的财产调查状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刘月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王明宽撤销了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