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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临朐宏泰减速机厂、曲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宏泰减速机厂,曲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宏泰减速机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黄山路3017号。被执行人曲鹏,男,1980年11月3日生,住岱岳区。本院在执行临朐宏泰减速机厂申请执行曲鹏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8月15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8月23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