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饶光相王小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饶光相,王小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51773R。负责人:罗宪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该支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饶光相,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小琼,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被告饶光相、王小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19.4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