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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亚强与张运飞、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强,张运飞,李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705号原告:刘亚强,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南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张运飞,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李莉莉,女,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刘亚强与被告张运飞、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运飞、李莉莉经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亚强诉称,刘亚强与闫付才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4日,张运飞以做生意为由向刘亚强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3分。该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张运飞均承诺偿还,后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判令张运飞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李莉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运飞、李莉莉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张运飞以做生意为由借刘亚强现金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刘亚强现金30000(叁万元整)(月息3分)借款人张运飞张河南省郏县薛店镇张武楼村4组14年1月4日”。当时口头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到期后,刘亚强多次找张运飞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另查明,张运飞与李莉莉于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刘亚强主张张运飞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完之日止,并主张李莉莉与张运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刘亚强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且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亚强要求张运飞偿还借款30000元有欠条为证,故刘亚强的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刘亚强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上约定为月息3分,现刘亚强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4日起至款还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刘亚强主张李莉莉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李莉莉与张运飞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除外。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运飞、李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亚强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4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40元,共计1090元,由被告张运飞、李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先芬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雅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