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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智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598号被执行人李智森,地址磁县。与李智森罚金一案,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智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智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智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