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智恒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9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恒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智恒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物业费1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68.8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智恒辉与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智恒辉已向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4000元,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93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