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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与贾永林、贾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贾永林,贾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328号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东查干村。经营者:申志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贾永林,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贾永贵,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贾永林、贾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永林、贾永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撤回对被告贾永林、贾永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