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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善臣、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臣,张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善臣,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人刘善臣与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