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先爱与吴高良、廖金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先爱,吴高良,廖金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878号原告:廖先爱(反诉被告),女,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吴高良(反诉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廖金爱(反诉原告),女,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廖先爱与被告吴高良、廖金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高良、廖金爱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廖先爱,反诉原告吴高良、廖金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廖先爱、吴高良、廖金爱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廖先爱撤回起诉;二、准许吴高良、廖金爱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廖先爱负担;反诉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吴高良、廖金爱负担。审判员 何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