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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继东与刘春平、宋振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平,宋振怀,曹继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平,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中国银行石景山支行职员,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怀,男,1960年5月7日出生,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退休职员,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强,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曹继东,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汇锦财富(北京)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刘春平因与被上诉人宋振怀、原审被告曹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春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0元,减半收取7680元,由上诉人刘春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孙兆晖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光书 记 员  梁艺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