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风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4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主要负责人: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风根,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风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134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风根名下的10000元银行存款。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风根名下的10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