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王某2,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2已履行本院(2016)鄂130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元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行 来自